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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六)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专项基金应当集中使用,市、县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省级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的配套;
  (七)使用专项基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或科研、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同级墙改办提交有关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墙改办可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的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部分集中、专款专用。
  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按比例上缴国库。市(地)征收的专项基金上缴省20%,自留80%;县(区、市)征收的专项基金上缴省20%,上缴市(地)10%,自留70%;省墙改办委托征收的专项基金上缴省50%,自留50%。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建立专项基金收支月报表制度。县级墙改办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市(地)墙改办;市(地)墙改办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县(市、区)和同级的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汇总上报省墙改办。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督促其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征收、上缴、退还专项基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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