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中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退还的基金冲减建安工程成本。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规程和规范;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前四项支出合计(除上缴部分外),不得低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作为增加的国家资本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墙改办(墙改中心),作为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和标准,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当地墙改办审查后,报省墙改办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