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中央及省外驻晋单位,省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专项基金由省墙改办委托单位所在地墙改办负责征收。市(地)、县级单位的专项基金分别由同级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有关规划或者施工手续前,凭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到同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手续。
  各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根据征收标准填写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缴款后,凭已转帐的缴款书第一联到墙改办办理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认定书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办理有关规划或者施工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须告知建设单位去同级墙改办办理专项基金交款手续。
  第九条 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同级墙改办申报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申请现场验收。
  (二)墙改办自收到建设单位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验收核实无误的,墙改办应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墙改办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核实的,视作同意申报情况,并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
  (三)经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应返退部分墙改办应当自签章确认清算表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建设单位;应补缴部分,建设单位应在签章确认清算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缴专项基金。
  第十条 建筑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退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使用部分所占的比例返退。
  第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在专项基金缴库时应当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由建设单位到开户行办理缴库手续。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划转的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划分报解手续。在核算程序“系统维护的参数维护”下“共享科目参数表”中,将“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维护成省、市(地)、县(市、区)分成科目。专项基金需退还时,凭墙改办签章确认的清算表,财政部门按照年初预算从原上缴金额中按比例逐级予以退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