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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发[2003]1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步伐,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出售的,不适用本细则。
  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元缴纳专项基金,贫困县按照每平方米4元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各级墙改办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代征单位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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