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
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3]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号,详见《广东政报》2003年第5期)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凡根据《办法》可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但以下项目仍须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市或县审批权限,需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市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电厂、电网、电信和污水、废物处理厂等;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发展计划部门是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工作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市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综合全市投资项目信息,负责办理市直单位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项目和各区县上报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登记备案;
(二)各区、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办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登记备案;
(三)高新区、保税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办理区内总投资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的登记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三、登记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投资项目申请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市发展计划局项目登记备案网址:http://www.sttz.gov.cn/。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发展计划部门应同时设立项目登记备案网址。
四、《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采用统一格式,由项目单位如实填写或网上提交,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由省统一印制,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到市发展计划局领取,并申领登记备案证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