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同类用途和结构房屋,结合其新旧程度和邻近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某一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的评估。
第七条 分类评估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拆迁人可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从拆迁范围内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有代表性地选择部分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房屋拆迁补偿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选择用于进行分类评估的各类被拆迁房屋,每类不得少于3宗。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的,应进行分户评估:
(一)拆迁双方协商决定进行分户评估的;
(二)被拆迁人不接受分类评估结果,拆迁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三)需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裁决的;
(四)无主房屋、代管房屋、业主死亡无代理人或代理人不明确的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以及其他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第九条 评估机构在接受拆迁人委托时,应查验《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
拆迁人对《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的分类评估,应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向其他评估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与委托的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合同》。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对房屋价格的评估仅限于被拆迁房地产无权利负担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因素。
(二)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价值和水电初装费,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