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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3]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应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四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五条 拆迁人应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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