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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同级财政部门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须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按人民银行规定程序办理开户手续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机关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表》(附软盘),报相应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以及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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