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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按规定收取的各类保证金,以及产业(系统)工会集中并管理的工会经费;
  (四)经批准受理的各类捐赠款项及基金等。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的,可经批准后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办理特殊事项的资金核算。工作任务完成后,该账户按规定应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及法人资格登记证明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人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一级预算部门(含本级)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基层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机关事业单位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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