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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3]47号 2003年5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对于其经费全部来源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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