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19.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民参加,要做好宣传、动员、教育和组织工作。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依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进行筹资,原则上每人每年筹资不低于10元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地可根据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两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鼓励农民尝试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力争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20.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1.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市(州、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抽调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市(州、地)、县(市、区)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定额补助。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按10元补助;省、市(州、地)、县三级财政按每年每人10元补助。其中:省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元;市(州、地)、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元,补助标准由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协商确定。
七、依法加大农村医药卫生监督管理力度
22.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健康相关产品等方面的准入和监管。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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