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力度
14.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10年,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省政府将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省财政、计划、扶贫、卫生等部门应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实行项目管理。每年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应明确职责,研究制定对农村卫生的财政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15.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落实。县级财政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要求,切实落实人员和业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地)财政要对县(市、区)、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各级政府要利用好中央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专项补助经费。
16.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经费补助。从2003年到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卫生机构的房屋改造建设任务。
17.严格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截留、挪用和浪费行为,加大财务审计和监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8.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组织市(州、地)以上城市和军队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重点帮扶贫困县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建设,建立稳定的双向业务协作关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建设。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之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鼓励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合作或领办乡镇卫生院。
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制度,每县(市、区)要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中央将对贫困、民族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资金补助,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到农村进行巡回医疗的各类车辆,统一设置标识,运行中按特种车辆对待,免征公路建设等费用。大力支持开展视觉“光明行动”。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将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国家扶贫总量中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切实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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