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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10.加快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乡镇应有1所卫生院,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原则上不设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要严格控制规模,按其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对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实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在改制工作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在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的前提下,采用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转让,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要继续用于当地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要积极做好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的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全面加快我省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工作进程。乡镇卫生院已上划的县(市、区),要按照新的运行体制,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界限,在更大范围选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相应待遇,并将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由乡镇卫生院自主决定聘用,在人员聘用中,首先确定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预防保健工作,实行全额工资,其他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体现技术、劳务等分配要素,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责权分明、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
  11.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卫生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在村级卫生组织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乡镇政府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村级卫生组织服务的规范化管理,重点做好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及监管。
  12.大力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发展战略重点。各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完善乡、村卫生机构中医科和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发挥县(市、区)中医院在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作用。要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效方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强化管理,规范服务。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不断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防病治病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县、乡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人员。鼓励农村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发挥民族医药的特长和作用。
  13.建设规范化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网点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以县(市、区)为主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或在更大范围进行药品集中招标,以控制和降低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乡镇卫生院应从招标的药品品目或供药主渠道,按照甘肃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建立周转快捷的中心药库,选择药品品种,进行代购,但代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保证农村居民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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