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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6.认真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实现甘肃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努力提高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异常产的能力,提高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5%和20%。认真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把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期保健质量关,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7.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村活动,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到201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4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85%,农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70%,群众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达到50%以上。
  四、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8.巩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宏观调控,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配置任务,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设施条件。
  9.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转诊、急救,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的技能培训与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乡镇卫生院职能外,还要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及双向转诊等工作,发挥中心辐射作用。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所(室)主要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逐步实行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巩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整体功能。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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