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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七、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提供便利。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自主创业的,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保管档案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工作落实后,再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交流或其它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免费参加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划拨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收社会用人单位资金专门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九、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切实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为毕业生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要从新生进校时抓起,应逐步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并计入学分,贯通教育教学全过程。要把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摆上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应不低于1:500。同时应专兼结合,聘请部分兼职就业指导教师,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十、切实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各高校要从当年所收学费总额中,按1-2%的比例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规模大的学校可逐步到位。所提取的经费主要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各高校的经费落实情况,在决算时要向省教育厅作出说明。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要加快高校毕业生市场化配置步伐,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网上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对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凡在我省举办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就业招聘会,须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积极收集需求信息,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服务,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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