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4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与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皖”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落实我省人才战略任务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调整人才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经费保障要到位。各高校和各市(县、区)要按照皖政办[2002]34号文件精神,尽快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就业准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证书、执业资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与高等院校建立密切联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优质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的教师,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