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从事城镇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实施职业资格培训,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好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为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各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与高职院校相互配合,把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起来参加职业培训和远程网络培训,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可积极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远程培训项目辅导站,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
认真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前介入,为毕业生提供考核鉴定服务,培训经费由就读学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四、努力为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排忧解难
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的统筹管理。社区在面向社会招考工作人员时,要优先择优录用高校毕业生。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做好辖区内高校毕业生的情况摸底工作,掌握每一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和公益性活动,或介绍到社区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低保范围,并予以保证。
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商贸零售企业,其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税务部门要给予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国及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