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省教育厅等七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4号)文件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件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指导和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广开就业渠道,共同抓紧做好本科扩招后第一届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增加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各高等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落实。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工商部门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窗口登记单位要提供一站式服务,专人指导,及时办理其开业申请。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一律免收所有企业登记注册费。对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自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管理费。
地税部门要通过推行接待咨询、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的税收政策辅导和培训,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税务部门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1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