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落实科技产业化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年内按80%由财政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0%—50%。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该产品的发展。承担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项目的,也可比照执行。对列入《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经省批准的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其孵化项目在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在孵企业的成果转化。
4、中央驻皖科研单位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入股的,高新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给予奖励。其中,对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低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
6、积极推动中央驻皖科研单位与省内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先推荐有条件的中央驻皖科研单位及其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上市,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把科技产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