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筹资,加大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等文件精神,边防检查现场设施由口岸所在地政府统一投资建设。合肥、黄山、芜湖、铜陵、安庆等市政府应根据《标准》,对边防检查现场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搞好设施建设,为实现客乐其行、货畅其流创造一个良好的口岸通关环境。
(二)突出重点,不断完善和规范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各有关市政府要对照《标准》,年内集中精力有重点地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合肥、黄山市应着力解决合肥、黄山机场的边检执勤用房及监控设施;芜湖市应着力解决朱家桥外贸码头的边检执勤用房、监控等设施;铜陵市应着力解决港口从事对外运输码头的封闭、混靠、边检现场用房及监控设施问题;安庆市应着力解决港区边检现场的封闭、执勤用房及监控设备问题。
(三)周密安排,加快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进度。各有关市政府对达标工作要作出具体部署。5月份制定计划,并正式启动;8月份检查;10月份验收。省公安厅将配合公安部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凡因客观条件限制,年内达标确有困难的市,要采取得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分步建设,切实保证不能影响边检执勤和对外形象,确保明年底达标。准备对外开放口岸的马鞍山、池州两市,亦应对照《标准》,搞好口岸现场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任务。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计划、经贸、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各口岸地市政府落实《标准》的相关问题,做好有关支持、指导工作。各有关市政府要加强对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落实《标准》议事协调机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市计划、经贸、公安、交通、民航、港务、边防等部门参加,严格对照《标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积极整改,完善设施,把落实《标准》作为一项“形象工程”和“窗口工程”抓紧抓好,确保完成本市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达标任务。
省公安边防总队要根据《标准》、《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本《意见》等,加强对各口岸地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努力改善现场设施,不断提高边防检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附件:1、我省空港边防检查现场设施现状与国家标准对比表
2、我省港口边防检查现场设施现状与国家标准对比表
附件1: 我省空港边防检查现场设施现状与国家标准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