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市级政府在统筹管理和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责任。各市政府在其行政管辖区内担负发展职业教育的主导责任,对职业教育实行统筹,即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部门及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统一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保护办学主体积极性的基础上,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学校及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合理布局;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 机制,统筹使用有关职教经费。认真办好所属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重点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和重点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善以市为主、市县结合、有统有分的高中阶段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县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和管理,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每个县都要重点建设好一所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三、推进和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面向市场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开展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各类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鼓励企业资助学校建设实验、实习设施,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管理人员到学校兼课。鼓励组建以高等职业学校或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有关企业和学校参加的职教联合体,实现学生实训、教师队伍建设和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优势互补。
积极鼓励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各地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办学质量较好的民办职业学校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公民合办”等多种形式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