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力加强博物馆建设。尽快完成省博物馆老馆的维修加固,做好新馆的立项、选址和建设工作。省辖市和文物收藏丰富的县,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博物馆,鼓励和规范各种行业博物馆、各种所有制博物馆的建设。
12、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完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体系,继续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盗窃国有文物,违法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13、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下大力气提高全省文博单位技防水平,着力推进文物风险单位登记达标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制度,严格执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凡不具备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其所藏文物应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管理。
14、切实加强文博队伍建设,有针对性、有计划、分步骤地引进和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省文博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包括计划制定、基地选择和师资力量组织等,逐步实现文博岗位持证上岗的目标。
四、全面执行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与有关工作的关系
15、文物是绝对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在处理文物与旅游、宗教、建设等工作的关系时,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重大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保护文物本体或其原生环境的,要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续利用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文物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6、确定合理利用文物的内涵、途径、手段和办法,通过加强管理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遏制对文物不择手段的滥用、破坏,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转让、拍卖、租赁、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随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
17、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和旅游活动时,要坚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服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及从事宗教活动,更不得从事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