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根据《
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各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文化经济政策,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属于文物性质的旅游开放点,要将其10—30%的门票收入上交当地文物部门,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并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资助和支持。
7、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要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其社会管理、行业管理职能。
8、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文物保护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可建立由政府主持,包括计划、财政、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司法、教育、旅游、宗教、海关、林业、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文物管理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深入贯彻《
文物保护法》,加强文博事业的基础工作
9、各级政府要根据《
文物保护法》,及时组织力量,对现有的相关规章进行清理完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加以解决。
10、切实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批、管理和保护工作,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要求。稳步、规范地推进馆藏文物的鉴定、建档工作。进一步摸清我省文物家底,做好文物特别是皖南古民居的调查登记工作。同时,继续做好考古发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