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
文物保护法》,努力开创我省文物工作的新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文物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文物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文物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承担着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2、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努力把文物事业发展成为政府支持为主、群众广泛参与、社会贡献率高的公共事业。一方面要明确文物工作作为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公益属性,各级政府要在法制、政策保障和经费投入上给予积极扶持;另一方面,文物部门和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3、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五纳入”的要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通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将文物保护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各地要认真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还应就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5、按照《
文物保护法》和《
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同时,要重点考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大遗址的保护发展规划,切实加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