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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一)转制科研机构在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职工按规定进行安置时,职工全部终止与原转制科研机构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的国有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净资产中解决,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制科研机构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核定的土地资产必须从转制科研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中等额剥离。
  (三)转制科研机构原来承担的,以政府资金资助为主并列入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新成立的公司继续使用。
  (四)鼓励本单位职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缴费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转制科研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按规定可以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除国家投入外)提取30%的额度,以股份形式奖励有较大贡献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权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收回,不再分配。其具体分配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基本程序
  (一)申请立项。转制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改制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定,经批准后启动;
  (二)建立机构。转制科研机构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拟定产权制度改革的框架方案;
  (三)清产核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转制科研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并提出清产核资报告;
  (四)资产评估。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制科研机构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实有资本数额;
  (五)制定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就转制科研机构债权债务、资产剥离、职工安置等问题协商同意后,组织制定产权改革方案;
  (六)职工审议。转制科研机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七)上报审批。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报省科技厅初审后,由省科技厅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八)组织实施。转制科研机构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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