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5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财政厅、经贸委《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精神,现就我省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确定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的同时,通过调整和完善产权结构,建立规范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转制科研机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增强活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改革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所一策、因所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以实现产权多元化为重点,重在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主要任务:国有资本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政策措施
转制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债权处理、土地利用、职工安置、股权分配等多项内容,政策性强。在拟定改制方案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