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尽快妥善处置废旧放射源的通知
(豫政办[2003]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78号)精神,去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全省共查出废旧放射源647枚(见附件),其中大部分散存在经济效益不好、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内,还有部分废旧放射源因企业转制而无人监管。这些企业大多不具备安全存放废旧放射源的条件,且无力支付处置费用,致使这些废旧放射源长期混放在普通仓库内,有的甚至被随处掩埋,而无任何监管措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不尽快加以妥善处置,极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为切实加强废旧放射源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巩固、提高放射源专项整治成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废旧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好散存在各地的废旧放射源。各级政府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本辖区废旧放射源的数量和管理现状,制定出妥善的处置方案。对每一枚放射源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要求收贮。对散存在经济效益不好、濒临破产倒闭企业的废旧放射源,要责成有关部门指定专人,明确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事故。
二、对已查出的647枚废旧放射源,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对于退役的废旧放射源和闲置放射源,可按规定送回原制造厂进行综合利用或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对于无处置能力的企业,当地政府应负责协调解决废旧放射源的处置经费,以确保废旧放射源得到安全处置。
三、严格执行各项放射源管理制度,严禁长时间在本单位存放废旧放射源。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送贮和收贮废旧放射源;不得以转卖设备为由擅自转让、转移、购买、处理废旧放射源。对拒不处置或送交废旧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各地废旧放射源一览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各地废旧放射源一览表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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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数量(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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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水晶股份有限公司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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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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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 │ 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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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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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气象局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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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矿务局地质勘探工程公司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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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七里岗水泥厂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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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泥工业公司水泥厂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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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登集团新登煤业有限公司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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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少林水泥有限公司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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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矿务局大平煤矿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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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同位素研究所 │ 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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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3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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