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购销活动和违法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二十二)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认真落实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1/3收取。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农业发展银行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移库所需合理收购资金要积极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收购,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对非保护价粮油收购,特别是对优质专用粮油的订单收购,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供应收购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购销粮油业务,扩大购销,搞活经营;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通过兼并、资金或资产入股重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跨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为缓解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容严重不足的困难,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贴息。
(二十五)各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的责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
(二十七)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要坚持整体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解决好富余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等难点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