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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七)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给予支持,用于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
  (十八)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2003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0.7亿元,作为补助资金,支持洛阳、安阳、三门峡、商丘、信阳5个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市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主要用于国有粮食企业创办经济实体,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分流安置富余职工。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数额由省粮食局提出意见,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要适当增加资金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九)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理处置按照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有关规定进行。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价。经批准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1—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涉及粮食仓储设施的处置,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政府审批。贷款形成的粮食仓储设施处置,可以转移债权。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要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要优先用于安置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余转作国有资本金。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十)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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