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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2.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3.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4.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5.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拖欠。企业要缴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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