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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改革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重点国有粮食骨干企业全面推行政府派出监事会制度。
  (十一)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实行公平竞争、考试考核、择优上岗,逐步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业务量(购销存量)合理定编、定员、定岗,原则上年经营量10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人,每增加50—100万公斤增加1—2人。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财会、统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到2005年底,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总数要缩减到7万人左右。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要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企业接受人员。
  (十二)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形成按劳动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探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并依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三)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改善就业环境,着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推广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精深加工和开辟城乡服务市场的做法,扩大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粮食企业的同时,积极吸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在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资金总额,最低折抵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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