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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2.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内部职工、企业经营者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方法予以减持。
  3.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4.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5.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6.其他。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的其他形式。
  (六)积极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粮食企业集团,壮大实力。经营状况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条件成熟后可以直接上市融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90号)要求,为提高大型粮食企业和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七)加快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经营。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为粮食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八)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要求和我省建立粮食生产与加工基地的方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粮食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对于符合粮食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产品,要用农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凡符合国家、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纳入重点扶持范围。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催生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九)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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