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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粮食企业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占用粮食企业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还。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面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
  (四)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经营与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国有独资形式或国有控股形式管理一批承担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在布局上与中央储备粮互为补充,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五)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重组。到2005年底,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减少到700个左右,相当于2002年底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农民服务及粮食供应的功能,重点对乡镇粮管所(站)进行资产整合,向优势企业集中,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被撤并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新企业报账单位。对购销量少、储备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整体出让、分拆出让、破产等形式,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粮食附营企业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办法进行改革,要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鼓励其他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1.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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