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次验收、复查、督查不合格的小煤矿;
(五)2003年以来,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或发生过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影响极坏、情节恶劣的小煤矿;
(六)截止2003年9月16日,所有小煤矿(含“四证”齐全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待批的)未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
八、整顿责任
(一)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省辖市人民政府市长,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验收、复验结果负责。
(三)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四)关闭矿井工作,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凡辖区内列入关闭的矿井,必须于2003年11月20日前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九、整顿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6月1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坚决克服厌战、自满及畏难情绪,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赢这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攻坚战。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确保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按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
(三)严格标准,堵塞漏洞,严防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在复查过程中蒙混过关;坚决杜绝在图纸管理和开采工艺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现象的发生。
(四)宏观调控,合理规划,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期间,不再批准新建小煤矿。由省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就新建煤矿问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统一规划、从严控制,具体审批办法另行通知。
(五)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严禁各级、各部门借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之机对煤矿收取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