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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矿井防尘、防灭火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使用正常有效。
  (七)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配备齐全,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煤矿井上、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齐全并及时填绘,符合井上下实际情况。
  (九)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无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现象。
  (十)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五、整顿原则
  本次深化治理整顿小煤矿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批准、“四证”换发齐全、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实行边生产边复查。
  (二)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暂缓“四证”换发工作,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复查合格后,继续换发“四证”。
  (三)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小煤矿(含基建小煤矿),待复查合格后,履行审批和“四证”换发手续。
  (四)未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六、整顿步骤
  验收、复查和督查工作交叉进行。
  (一)符合复查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四证”换发齐全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待批的)自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时间为2003年7月1日—9月15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小煤矿验收申请后的30日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顿标准逐矿进行验收。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0月15日。
  (三)省辖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复查的小煤矿,应于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逐矿进行复验。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1月15日。
  (四)省关整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1月30日。
  七、关闭矿井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一)非法(含无证、“四证”不全、死灰复燃)开采的煤矿;
  (二)截止到2003年7月1日,未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三)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防范措施的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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