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均属此次治理整顿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且填发“四证”的小煤矿;
(二)已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待批的小煤矿;
(三)已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基建小煤矿;
(四)未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五)所有非法生产的小煤矿。
四、整顿标准
根据《
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1]68号和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依据,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通风。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无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现象。
(二)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沼区域的掘进头面,按规定必须安装和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并确保运转正常;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防范措施。
(三)矿井具有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且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有专职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井下采掘头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规定。
(四)矿井必须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五)矿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完好,矿井提升装置测试合格并取得提升运行许可证。井下“一坡三挡”(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一个阻车器、两道挡车器)和“三固定,四保险”(开车司机固定、弯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保险闸、保险垌、保险杠、保险绳)等配备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