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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3]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2003年是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我省共有高校毕业生12.1万,比去年增加46.3%,再加上受到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25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统一安排,从2003年我省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上述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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