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运用农业税减免政策,确保“户户减负”。要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改革后的每个农户负担要比其2001年的总负担有所减轻。对转包他人土地的应税负担,仍按照“谁种地,谁纳税”的原则处理。
4、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农业税的征收权力由乡镇财税所行使,村组干部可以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征农业税。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必须聘请的协税员,应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要加大力度,积极清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对确实难以征收的,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二)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清理整顿各项涉农收费,全面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要分清收费的性质,农村生产成本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更不准只收费不服务。要界定收费的范围,按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凡属于经营性的收费,不准按人或按亩平均摊派。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三)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管理政策。制定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办法,明确“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村内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多数农民同意的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向农民筹资,应纳入“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由农民签字认可,不准搞强迫命令。
(四)努力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大力加强农村公共财政建设,凡应由公共财政解决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支出,不得采取向农民收费、集资的办法解决。各级今后每年新增加的教育、卫生和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必要投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要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福利。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同时,筹措专项资金,建立稳定渠道,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需要。确保农村重点工程项目的必要投入。兴修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要求地方配套。确需地方配套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不能转嫁为农民负担。加大乡村道路修建和养护力度。行政村内及村与乡道之间的道路由各行政村负责,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国家给予补助。乡级以上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安排。农用车养路费的管理下放到县(市、区),用于农村道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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