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9、落实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职责。农村卫生工作是我省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省政府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把落实建设小康社会健康指标、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考核,落实奖惩,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农村卫生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爱护广大农村卫生人员,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30、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搞好指导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协调和监管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管理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大农村卫生扶贫工作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和加强农村药品管理。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宣传工作,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科技、人事、计划生育、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