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5、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省、市、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对实施合作医疗按实际参加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从2003年起,除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外,我省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30%和40%。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缴费标准应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
九、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管
26、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打破部门及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7、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8、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认真做好杀鼠剂的登记审批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杀鼠剂进行严格审查,今后不再批准杀鼠剂的分装登记。要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和撤销登记的农药品种的行为,对其制售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要制定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