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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1、搞好卫生支农和扶贫工作。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城市(含军队)的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各地要为每个县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其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省对贫困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可建立巡回医疗服务制度。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大力支持开展视觉“光明行动”等巡回医疗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饮水条件、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八、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2、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凡举办合作医疗的地方,都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让合作医疗参加者普遍受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广。2003年,全省选择18个县(市)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支持和鼓励富裕农民参加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
  23、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要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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