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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2、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任用与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的有效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任制。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和扩大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和考核制度。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3、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合理配置医学教育资源。加大农村高等医学人才培养力度。高等医学院校要适应我省卫生实际需求,改革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可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05年底,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14、鼓励和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制定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对志愿到乡镇(不含县、市政府驻地)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对长期在乡及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城市医院中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之前必须先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1年时间,其中在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不少于半年。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城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惠互利方式,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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