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发展适宜特色专科。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要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0、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统一代购药品,但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
四、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11、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当地疾病的发生情况等核定乡(镇)卫生院的规模、人员。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功能定位,严格控制规模,分流富余人员,压缩多余床位,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2004年底前,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村卫生投入。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后,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也可乡村联办、社会或个人承办。大力推行并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