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现行全省性及省直厅(局)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农业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所有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地(州、市)要做好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此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各地(州、市)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年底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 7号)的规定,对农民减负的实际效果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向农民征税,严禁多征、重征和摊派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严禁利用税收强制措施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属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