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各地(州、市)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2001〕3号)的规定,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以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以及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在专项治理中,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制,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村供电、供水、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实行了农网改造的乡(镇)、村,必须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未完成农网改造的地方要克服困难,抓紧改造,尽快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二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全面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清理,已经清理的地方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校生住宿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四、开展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