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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已经2003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8日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湘江长沙株洲湘潭(以下简称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加强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保护,推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和本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是指由湘江长株潭段及其滨江两岸组成的,以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旅游观光为发展重点的带状区域,北起湘江长沙段的月亮岛北端,南止湘江株洲段的空洲岛南端;两岸纵深距离根据不同地形地貌确定:
  (一)临江区域为街区的,以临江的第一个街区道路(不含沿江道路)为限;
  (二)临江区域为洼地、平地、浅丘的,根据地形地貌确定,一般不超过1500米;
  (三)临江区域为重丘、山峦的,以临江的第一层山脊线为限;
  (四)临江区域为旅游景区的,以旅游景区离湘江最远的外围线为限。
  前款所指区域的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商建设行政部门在《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遵循保护生态环境、永续利用资源和高起点规划、分阶段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的目标:
  (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该区域建设成为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的示范区;
  (二)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和文化遗产,把该区域建设成为适宜于休闲观光的景观带;
  (三)发展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把该区域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实行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分市建设、分市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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