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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三、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从源头严把质量关。
  切实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企业要依法查处,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停产整改的一定要限期停产整改,决不姑息手软。按照分剂型,分阶段限期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原则,监督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改造,加快推进GMP认证工作。对未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药品生产资格。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从源头严把质量关,保证进入市场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二)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
  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分步骤限期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原则,监督指导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改造,切实加快GSP认证步伐。力争2004年底完成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对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三)推广现代物流方式,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间兼并、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工作的指导,促进我省医药流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面发展。要鼓励有实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市(县、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解决好农村基本治疗用药的集中配送问题;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县、乡镇和居民集中的社区延伸,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方式,要打破地方封锁,革除一切影响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加快审批发证速度,支持现代物流方式的发展,促进竞争、有序、规范的医药市场尽快形成。
  (四)标本兼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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