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药品放心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全省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以质量安全为主题,抓好药品质量源头治理和市场准入两个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捣毁制售窝点,对无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整治。通过整治,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老百姓用药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用药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为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地的药品放心工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药监、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或在使用环节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