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进一步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加大投入完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3〕8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限期整顿,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关闭。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逐步开展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要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尤其是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达不到条件的,要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七)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严格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取得《贵州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后,持证施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的要求,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要认真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小煤矿整治不力的,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停产整顿;一次死亡3-9人事故的,吊扣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性质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1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矿井,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15万吨/年以上能力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