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全省煤矿综合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素质。重点抓好煤矿业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的强化培训。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借助高等院校的师资、教育设施等资源优势,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把好煤矿业主、矿长、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质量关。今年内完成培训矿长不少于800人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考核、发证率达到100%。各地、州、市煤炭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培训中心要加强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投入,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履职素质,持证上岗。各煤矿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尤其是班前会和安全活动等形式,扎扎实实做好全员教育培训工作。今后,凡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的,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培训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持证人员的履职监管办法,严格监管,严格考核。
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必需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到位。省属国有煤矿要管好用好国补安全技改资金和企业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矿井的“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地方国有矿、乡镇煤矿和其他煤矿,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分级解缴维简费,按照《贵州省煤矿维简费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安排使用。为保证维简费不被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定期会同相关单位对全省维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非煤矿山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持证生产。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按要求今年内完成。